「台灣華文原創故事編劇駐市(試辦)計畫」
一、宗旨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展本市影視產業,讓高雄成為華文世界故事創作基地,以台灣自由土壤之優勢,開啟創作動能,培養優秀人才,特公開徵求編劇駐市以開發專屬高雄、擁有高雄氣味的劇本。
二、計畫說明:
(一) 徵求以「在高雄發生之故事」或「可在高雄發生之故事」為內容,並有利於電影攝製者。
(二)提案人之企畫及後續繳交的劇本,得由評審提出建議,提案人據以進行適度調整。
三、申請資格:
(一) 不限國籍,惟應以繁體中文書寫。
(二) 申請人若已與電影公司合作或獲其他資金支持應於申請書中敘明。
(三) 本計畫之主辦單位之員工、約聘(僱)人員及勞務派遣人員均不得參與提案,或擔任本計畫之共同著作人。
四、 實施期間:
(一) 第四屆徵件時間:即日起至104年3月9日止。
(二) 劇本發展期間:自核定日起至劇本完成且經本局核定日止。
五、獎助名額:擇優錄取,得從缺 。
六、獎助金額:每案40萬元,分期給付。
七、評審方式:
(一)初審:本局就申請者所提送之企畫書,進行書面審查。
(二)決審:由本局聘請之影視專家、學者代表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
審,必要時得通知申請者現場說明。
八、撥款方式:
(一) 第一期:入選,企畫書依委員意見修正後撥付新台幣5萬元整。
(二) 第二期至第六期:於本案實施期間內,分期繳交階段創作之電子檔,包含故事細綱一版,故事細綱二版、分場大綱一版、分場大綱二版、完整對白劇本一版,每期(共五期)繳交成果經委員檢視合格後撥付獎助金(每期新台幣4萬元整,若完全合格共可獲得20萬元)。
(三) 第七期:檢具已定稿之完整對白劇本 (演出長度不得少於75分鐘),經檢視後撥付新台幣15萬元整。
九、終止及廢止情形
(一)受獎助者於劇本發展期間內,所提交之資料經本局及評審委員檢 視後,認為無繼續發展潛力者,本局將以書面終止原企劃,但已給付之獎助金不予追回。
(二) 獎助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獲獎助資格,獲獎助者應將已領取之獎金交回,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1. 以虛偽不實資料、文件報名參選者。
2. 獲獎助名單揭曉後,獲獎助人之故事有抄襲、代筆、剽竊或侵害他人著作權等情事,經民事或刑事判決確定者。
3. 獲獎助人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獲獎助人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費用,包括本局所發生之費用。本局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獎助作品使用範圍
(一) 本局有權將受獎助者繳交之故事細綱一版、故事細綱二版、分場大綱一版、分場大綱二版、完整對白劇本一版及已定稿之完整對白劇本,於結案後一併公布於網站上。
(二) 獎助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不問階段及其完整性與否、部分或全部,為本局與受獎助者共同所有,且本局有權將劇本做一次性出版。
(三) 本局得將獲獎劇本推薦給電影片製作業製作成電影片。
(四) 獲獎助者劇本完成後,在不侵害本局著作財產權前提下,得以參加各類競賽,獎金歸獲獎助者所有。
十一、相關規定
(一) 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由本局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恕不受理。
(二) 所提案之原創故事,包含申請人提出之企畫、日後完成之故事細綱、分場大綱及劇本,均為申請人所原創,須未曾於國內外之報刊、雜誌、網站發表或以任何文字的形式出版者。改編自其他作品者,應檢附該作品及該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三) 申請人之提案需為新提之創作計畫,並於本計畫期程中完成劇本,不得以已完成之作品參與本計畫,並須簽具切結書。
(四) 提案之故事內容若有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五) 受獎助者應義務配合參與本局辦理之相關推廣活動。
(六) 本案獎助費等均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由本局先行代扣應繳稅額後給付。
十二、申請資料:
(一) 須提供申請表、切結書、提案企畫書(紙本八份),依附件格式撰
寫,請勿製作封面。
(二) 各項資料及後續創作請以繁體中文編輯,有使用外國文字時,應書
寫原文並加註中譯。
(三) 參加獎助之提案計畫概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五) 受理方式:掛號郵寄送達(以郵戳為憑,地址:高雄市苓雅區五福一
路67號 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影視發展中心),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台灣華文原創故事編劇駐市(試辦)計畫」申請。
十三、本計畫相關智慧財產權事宜已委由律師全權處理。獲獎助者參加本計畫而致智慧財產權受侵害者,經本局評估後,由本局提供法律協助。
十四、本計畫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