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行音樂跨界合作案」即日受理申請

發佈時間: 2014-03-10

 
 
為鼓勵國內流行音樂業者以跨界合作方式製作或開發流行音樂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以提高流行音樂普及率及產業競爭力,並強化流行音樂版權之流通傳播與加值應用,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自即日起至4月18日止受理本(103)年度「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及商務模式產業創新案」申請,有意申請者請詳閱作業要點相關規定。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表示,提出申請的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應以流行音樂為主要核心內容,結合其他跨界方式或技術,能有效提升流行音樂產業競爭力並具備有效達成音樂版權之流通傳播,強化流行音樂之加值應用等特質。
 
影音局表示,提出申請的跨界合作產品或商務模式服務,應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期間內完成製作或開發,且其呈現之合作方式包含但不限於以圖文出版(如:漫畫、文學作品、攝影、繪畫等)、影像聲光(如:電影、電視節目、廣播、動畫等)、表演藝術(如音樂劇、舞台劇、舞蹈等)、電玩遊戲、數位內容及數位音樂創新商業行銷模式或與其他異業領域結合等表現方式,發揮創意呈現出流行音樂跨界的多元面貌。
 
本年度「流行音樂跨界合作及商務模式產業創新案」詳細申請資格、補助內容、申請表格請至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網站查詢,洽詢電話(02)2375-8368分機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