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2 月1日中市新行字第1020000624號公告
壹、依據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行銷臺中市城市形象,鼓
勵影視業者到本市取景拍攝影片,依「臺中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
拍片取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訂定本須知。
貳、申請期間及完成影片製作之期限
一、申請期間
自102年2月25日起至102年3月8日(以郵戳為憑)。受理時間必要時得隨時調整。
二、完成影片製作之期限
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訂期限,完成影片製作。
参、申請資格
一、得申請之影視業者
(一) 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 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電視動畫類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三) 製作電影片或電視節目之非營利法人或人民團體。
前項影視業者為我國影視業者,應依電影法或其他相關法律取得許可、登記或立案證明;外國影視業者,應檢附來臺拍片之證明文件,並須在我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二、影視業者製作之電影片及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影片)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影片內容有足以辨識本市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本市有正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但因應劇本需要於本市室內攝影棚拍攝等特殊情形,經本局核准者,亦得申請補助。
(二)電影劇情片總長度應為75分鐘以上。
(三)電視連續劇應有5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為30分鐘以上。
(四)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短片、電視電影、電視動畫、電視及電影紀錄片等在本市拍攝或取景之部分,達總長度三分之一以上。
(五) 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
(六) 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